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2024/09/03(2024年6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)
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文件精神,依据《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》会费收取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分为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会费标准如下:副会长单位,每年2万元;理事单位,每年1万元;单位会员,每年5000元;个人会员免除会费。
个人和单位的捐赠和资助等经费作为会费收入。
第三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,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。协会会员工作部通过印发通知、电子邮件、微信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。每年12月30日为交纳当年会费的最后期限。新入会的会员,在办理入会手续后应及时交纳当年会费。
如会员经营困难,可以书面向协会提交减免当年会费的申请。
第四条 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,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。个人会员因工作需要被撤销会员资格的,由会员工作部通知会员本人。
第六条 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用于《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办事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。
第七条 理事会换届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、使用情况进行审计。
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执严格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