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章程
(修订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,英文名称GUI ZHOU COAL ASSOCIATION(缩写GZCA)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全省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有关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,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,充分发挥本协会在政府与煤炭企事业单位间的桥梁纽带作用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贵州省民政厅 。
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贵州省贵阳市 。
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
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团体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加强行业自律,根据行业特点,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;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;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(二)开展调查研究,反映行业、会员单位在生产、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,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;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(三)组织和参与煤炭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,收集、整理、分析省内外煤炭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、经济技术信息。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、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,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。
(四)协助政府贯彻煤炭产业技术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,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建议,推动煤炭资源“富矿精开”、智能绿色开采、清洁高效利用与美丽矿山建设。
(五)推动行业科技进步,提供行业技术咨询与服务;依照有关规定,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;开展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。
(六)组织参与煤炭行业国家和行业标准、技术规范制订、修订工作,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;结合贵州省实际,组织制定贵州省煤炭行业团体标准等工作。
(七)按规定开展行业劳动模范、先进会员单位与个人推荐表彰等活动;
(八)开展煤炭有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。
(九)加强与省外有关煤炭同行业组织的联系,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(十)组织或参与组织煤炭展览会,为会员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。
(十一)组织出版《贵州煤炭》等刊物,评选优秀论文;开展智力服务,发展煤炭行业公益事业。
(十二)承担政府委托事项;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,提供有关专项服务。
第四章 会员
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。
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五)免费查询和获取本团体相关职能部门统计信息;
(六)免费在本协会出版刊物上发表文章;免费获取本协会出版的刊物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(七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二)在煤炭行业突出的企事业、科研单位及个人;
(三)能够按照章程积极履行理事职权,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罢免会长的,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1人、副会长11人以内、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六章 罢免
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,可启动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、秘书长、理事的罢免程序:
(一)1/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(二)监事书面提议,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(三)1/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。
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七章 补选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需补选的,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。
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,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,由当届理事会负责,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
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、监事的,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。
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 6 月 20 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